5月26日,中国民航局公布《航班长时间管理规定(印发稿)》,具体航空公司应当制订并对社会发布航班延后经济补偿方案,还包括否对航班延后展开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而对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航班延后、中止,航空公司可以不分担餐食、住宿费用。在印发后,该规定计划于今年10月30日实行。
(5月27日《东方早报》)航班延后是个常常再次发生的木栅心事,可谓乘客与航空公司的主要矛盾,引起的乘客滋扰居高不下,甚至还多次引起乘客占到机、拦机、毁坏机场设施、冲击机场服务人员等事件。怎样处理航班延后、怎样安抚、补偿乘客影响着乘客的权益,影响着航空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形象,也影响着乘客和航空公司的相互尊重,因而,民航局公布的《航班长时间管理规定(印发稿)》中牵涉到航班延后的部分倍受注目。在笔者显然,印发稿激进有余,创意严重不足,顾忌航空公司利益有余,替消费者考虑到严重不足。主要展现出在三个方面:其一,航空公司具备掌控成本、追赶利润的本能,在再次发生航班延后时,航空公司与乘客的利益表达意见往往不会经常出现对立,且相对于乘客,航空公司本就具备优势地位,如果依据印发稿再行把航班延后的赔偿金规矩转交航空公司制订,那么,航空公司就不会充分利用规则,替自己的利益考虑到,说不定还不会制订霸王条款,从而压制或损害乘客的权益。
同时,各航空公司各自为政,制订的规矩很有可能标准不一,甚至截然不同,缺少统一性,也缺少权威性和强制力,无法公平有效地确保乘客权益;其二,之前,各航空公司已广泛制订了航班延后赔偿标准,其内容与印发稿的主要内容(区分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和非航空公司原因引发的航班延后或中止,确认航空公司的有所不同义务)基本相同,可见,印发稿充份认同、确保了航空公司的意见,甚至只是反复了航空公司的意见;其三,民航华东局、上海机场、东航等16家单位曾牵头允诺,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航班延后2小时以上,免费为旅客获取饮料,用餐时段免费获取餐食;延后4小时以上,征询旅客意见免费为旅客获取宾馆睡觉。这种意见更加不利于确保乘客权益,更加不利于具体航空公司的义务,也获得了实践中检验,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服务模式没被列为意见稿中。当然,印发稿也有亮点,比如,拒绝航空公司发布航班延后经济补偿方案,此举不利于符合乘客的知情权、监督权。监管部门无法再行玩立规特征向量,无法再行把航班延后的处理赔偿金规矩制订权转交归属于利益涉及方的航空公司,而是应当特地编舞制订规矩,或者呈交法律部门制订规矩。
这种规矩最少应当具体以下内容:由监管部门而非航空公司检验并公布航班延后、中止的明确原因;因哪些明确原因引起的航班延后或中止,航空公司必需分担餐饮、住宿或赔偿金等义务(悉数具体义务标准),因哪些原因引起的航班延后或中止,航空公司可不分担适当义务(航空公司强迫分担的值得注意),但航空公司不应分担适当的安抚义务;针对各种原因航班延后的处理流程和底线拒绝;及时精确地公布航班信息,对乘客展开指导,让乘客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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